智財權法令專區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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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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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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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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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upload)屬著作權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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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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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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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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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download)屬著作權之資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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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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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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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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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repost)屬著作權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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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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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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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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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forward)屬著作權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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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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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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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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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權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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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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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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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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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權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磁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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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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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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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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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權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光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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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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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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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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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唯讀記憶體(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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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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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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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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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唯讀光碟片(CD-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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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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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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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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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可寫一次讀多次光碟(W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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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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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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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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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可多次讀寫光碟片(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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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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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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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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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隨機存取記憶體(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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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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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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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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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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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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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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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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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財產權人許可使用期間之外,不註冊或不付費傳輸共享軟體(share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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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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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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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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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傳輸免費軟體(free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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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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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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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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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屬著作性質的資訊製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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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編輯 |
重製權
編輯權 |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權法第28條 |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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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標示作者 |
編輯權
姓名表示權 |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權法第16、17條 |
改作
更改文字 |
改作權
禁止不當改變權 |
(註)下載:指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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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離線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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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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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軟體抓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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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傳送的電子信件從Hell Sever上傳回自己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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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腦網路使用須知
(一)網路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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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 製作精華區,應徵得著作權人重製、改作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留其簽名,且勿改變之內容,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 提供園地鼓勵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侵害重權。
-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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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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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著作性質之資訊如為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即無著作財權,任何人自由利用,利用時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 - 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得逕行利用網路上屬著作權之資訊。
-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在前述表1/16之行為,均應先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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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侵害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負民事責任,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