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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法令專區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上載(upload)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下載(download)屬著作權之資訊(註)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轉貼(repost)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傳送(forward)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權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權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磁碟片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權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光碟片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唯讀記憶體(ROM)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唯讀光碟片(CD-ROM)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可寫一次讀多次光碟(WORM)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可多次讀寫光碟片(MO)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隨機存取記憶體(RAM)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傳輸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在著作財產權人許可使用期間之外,不註冊或不付費傳輸共享軟體(shareware)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傳輸免費軟體(freeware)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將屬著作性質的資訊製作檔案
重製
編輯
重製權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權法第28條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編輯
標示作者
編輯權
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權法第16、17條
改作
更改文字
改作權
禁止不當改變權
(註)下載:指下列行為:
    1. 打包離線閱
    2. 直接列印
    3. 將軟體抓來使用
    4. 將他人傳送的電子信件從Hell Sever上傳回自己的電腦
二、電腦網路使用須知
(一)網路管理者:
    1. BBS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2. 製作精華區,應徵得著作權人重製、改作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留其簽名,且勿改變之內容,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3. 提供園地鼓勵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侵害重權。
    4.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
(二)一般利用者:
    1. 屬於著作性質之資訊如為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即無著作財權,任何人自由利用,利用時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
    2. 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得逕行利用網路上屬著作權之資訊。
    3.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在前述表1/16之行為,均應先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三) 侵害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負民事責任,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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